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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保护湿地 需立法给予规范保障
Date:2018/2/14 浏览人数:44072

    “湿地破坏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长和经济的不协调发展,更为根本性的原因是,湿地保护和管理缺乏更为广泛的宣传教育以及立法和制度上的规范与保障。”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研究所研究员吕宪国接受《中国绿色时报》记者采访时开门见山地说。

    我国自然湿地面积不断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也在下降。吕宪国说,这是一个无法忽视的事实。他认为,不正确的认识和法律的不科学界定是诱因之一。在人的常规思维及现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内,原生、自然的湿地多被认定为“荒滩”、“荒水”,在现行土地分类中被列入了“未利用土地”,往往成为垦殖用地、建设用地甚至成为废水、废渣的排放地。

    可喜的是,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签署第32号国家林业局令——发布《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吕宪国认为,这是湿地保护的又一转折点,必将对我国湿地保护管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吕宪国归纳出新发布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3个突出亮点是:

    湿地定义更具中国特色。《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明确了湿地的定义及适用范围:“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该定义体现了湿地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这一基本水文特征;按照自然湿地的成因、水文条件,将自然湿地分为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和滨海湿地等湿地类型,体现了《湿地公约》同时对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宗旨;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纳入保护管理的对象,体现了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的这一基本目标。

    湿地保护基本原则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是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成功实践中得到的宝贵经验,同时也是指导将来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根本性方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这一方针,强调了未被开发或破坏的原生地要立即得到保护,保护栖息地、防止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衰退;退化湿地恢复要在理论指导下,恢复丧失的生物多样性以及服务功能,维持湿地生态过程,最大限度恢复原生湿地生态特征。同时,要注重合理利用湿地的资源,让公众在领略湿地自然风光、认识湿地在生态文明进程中的作用,使其不仅发挥特有的生态效益,也成为提高公众生态意义的教育基地,最终达到人与湿地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明确了湿地公园是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新途径。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为目的,在保护的前提下,以湿地良好生态环境和多样化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以湿地的科普宣教、湿地功能利用、弘扬湿地文化等为主题,并建有一定规模的旅游休闲设施,可供人们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的生态型公园,是一种以点带面的湿地保护性开发与综合利用的极好形式。《规定》明确了湿地公园是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新途径,是当前形势下维护和扩大湿地保护面积直接而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也是落实国家湿地分级分类保护管理策略的一项具体措施。既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效益,同时满足公众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社会的参与和科学的经营管理,达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持湿地多种效益持续发挥的目标。对改善区域生态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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